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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7号

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7号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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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



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现决定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该票据仅限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具体票样见附件。

二、《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正式启用后,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tif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3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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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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