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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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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备案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为做好改革衔接、落实工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2月3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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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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