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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举个例子:
比如,企业向国外厂商购买一批饼干,制作饼干的糖是企业免费提供的,进口时也没把糖的价值加入发票价格;
再比如,企业向国外厂商订制一批首饰,而首饰的设计是在境外完成的,设计的费用是企业支付的,但首饰进口时没有把设计的费用加入发票价格。
“协助”费用被计入完税价格有三个关键条件:
第二,是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
第三,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
应税“协助”费用计算方法:
1、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2、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3、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4、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当然,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