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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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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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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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