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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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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 关 总 署公 告2018年第165号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8年第165号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8日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阅相关附件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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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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