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的需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一)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在本栏填报进出口企业名称。
(二)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在本栏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三)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若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四)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在本栏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五)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在本栏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例如:暂进六,暂出九;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栏填报8位数字型的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需注意的是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例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在本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例如:<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在本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例如:<ZS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七)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八)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在本栏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九)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本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在本栏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在本栏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一)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在本栏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二)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在本栏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三)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在本栏填报“直接退运”字样。
(十四)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在本栏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五)进出口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十六)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在本栏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在本栏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十八)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在本栏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字样。
(十九)申报商品的HS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填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在本栏填报“培养基”字样;属于化学试剂的,在本栏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二十)属于修理物品的,在本栏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一)属于下列情况的,在本栏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字样。
(二十二)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在本栏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三)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