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电商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说明
1. 情况介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19号公告)
2. 注意事项
2.1.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跨境进口电商平台、支付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后,因为企业重新备案的时候企业性质变了,所以海关注册号会变,原来的海关注册号也会立刻失效。如果要使用原来的海关注册号请向海关申请历史编码延期。
2.2.电商平台、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过程中,应注意企业名称录入的准确性,尤其注意名称中包含的是半角括号()、还是全角括号(),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最好不要改变企业名称。
2.3.电商平台、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提供给海关传输报文中相应的企业名称和海关10位编码要与其注册信息保持一致,海关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名称和海关10位编码校验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是否为注册登记企业。
二、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说明
1. 情况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165号公告、179号公告的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接入跨境进口统一版数据抓取平台的工作。自4月1日起,对仍未完成数据对接的跨境电商平台及其关联企业海关计划做退单处理。
2. 注意事项
2.1.跨境电商平台应尽快做好与跨境进口统一版数据抓取平台的接入工作,对于接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尽快向数据中心反映相关问题,便于中心尽快处理解决。
2.2.跨境电商平台应尽快在4月1日之前接入跨境进口统一版数据抓取平台,避免4月1日之后海关新的政策影响企业的报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