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大类贸易安全的第28项货物安全“企业有确保供应链中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存放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程序。”在这里,企业一般认为只要我将进出口货物保管好就可以了。企业对于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之间没有进行区分管理,或者有的企业经常因为企业扩大生产或季节性备货,将保税货物存放在了企业的外部仓库,并且没有向海关进行备案。但是对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这些做法违反了海关如下的相关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四大类贸易安全的第28项货物安全(2)“货物差异:在出现货物溢、短装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在这里,企业应明确在保税货物出现溢、短装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海关相关部门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第四大类第31条危机管理“企业有应对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的书面制度和程序。”企业应该明确在发生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时,影响到保税货物时应该有相关的报告机制和异常处理的机制。

来源:关务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