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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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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17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请广大进出

提示: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17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请广大进出口企业登录

山东“ 单一窗口”

(www.singlewindow.sd.cn)

使用新一代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税费、滞报金、保证金、船舶吨税支付。

如有疑问可拨打客服热线95198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22号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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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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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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