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17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请广大进出口企业登录
山东“ 单一窗口”
(www.singlewindow.sd.cn)
使用新一代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税费、滞报金、保证金、船舶吨税支付。
如有疑问可拨打客服热线95198进行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22号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