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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出台也被评价为“关乎互联网电商行业格局”。其中,《电子商务法》在 二十六条、 七十一到七十三条都提到了跨境电商。许多跨境电商从业者都想知道,电商法对跨境电商究竟有哪些影响,下文将从这三条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跨境电商存在两种业务模式:保税和直邮,但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也导致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此外,跨境交易还存在逃税避税、涉嫌走私;部分跨境经销商真假掺卖、不提供售后;私下交易、现金交易以逃避监管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电子商务法新增了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与此同时,第五章跨境电子商务则未作改动,足见国家对跨境电商模式的重视程度。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近年来,涉及跨境进口电商的投诉举报呈直线上升态势。投诉举报涉及的商品类别,总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奶粉(含牛奶)、食品(除奶粉外)、尿不湿、保健品和化妆品。
在四审草案期间,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银兴曾说道,此条增加规定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也将为跨境电商进一步增长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2018年上半年,国际贸易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刺激出口的政策,鼓励对外出口业务,尤其是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注;另一方面,国内消费需求持续升级,我国消费者对进口产品的需求保持旺盛状态,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增速明显回升。
电商法第七十一条更加印证了国家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并将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虽然现在跨境电商市场竞争与风险并存,跨境电商卖家依然要对市场充满信心。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调整,可追溯到2016年4月8日起实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被业内称作“48新政”),核心为调整关税、正面清单、通关单三项内容:即在税收层面,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在通关层面,参照进口商品正面清单,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等要求。
此次电商法有着较大的改动,政策思路更加适应跨境电商进出口发展的现实情况和行业特点。例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些原本的“法外之地”也被纳入了监管范围内,这将使很多领域发生改变。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董毅智举例说,比如7月时,英国曾出现问题婴幼儿奶粉,当时海关总署认定该产品未通过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到中国,即未有报关产品。但若采取直邮、微商代购等模式便处在一个监管空隙的状态。在电商法公布后,直邮模式纳入跨境电商范畴,也就意味着其也需要满足报关程序以及国内对奶粉的规定。另外,微商及其他网络平台向消费者继续提供跨境购买的奶粉的也应当进行工商登记。这对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保障国内消费者食品安全有着很大意义。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和跨境物流的不断完善,全球跨境网购消费者对中国优质商品的需求高速增长,跨境电商行业迅速发展。
中国的跨境电商卖家不再满足于美国、加拿大等市场,而是纷纷开始拓展东南亚市场、非洲市场以及消费水平高,利润率高且增长潜力巨大的欧洲市场。但对于中国的跨境卖家来说,进入不同国家市场,在获得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挑战。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机遇和挑战总是相伴同行的,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加之国家利好政策的加持,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定会更加繁荣。
这些条款的规定,提高了跨境电商的监管效率,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对海关等进出口管理部门而言,建立健全与跨境电商特点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当然,电子商务法还存在很多留白。比如,实践中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问题。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性质,是货物还是个人物品?以及如何设定通关模式、如何办理通关手续,如何征收税款,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如何办理外汇进出境等,对管理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而言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此次的电子商务法对此几乎没有涉及,还远远无法满足社会实际需求。
文章转载自:美华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