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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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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18年第196号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8年第196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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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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