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关于公告的适用范围
北京海关疫情期间为企业暂时进境货物办理延期手续
关于延期期限
海关将根据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期限。
提示: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担保期限应相应延长;ATA单证册超过有效期的,需办理单证册续签等相关手续。
关于网上办理延期手续
目前海关已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开通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业务办理功能,打开浏览器输入http://online.customs.gov.cn/,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以在线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