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海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主动披露制度作出了明确和完善。全国海关通过推动落实主动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有效促进实现海关监管与企业自律的有机统一,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主动披露过程中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标准过严,部分企业因进出口金额高等原因较难符合不予处罚标准,这与广大企业的期待存在一定差距。
二是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具体标准此前属内部规定,不能为企业对主动披露的结果预判提供参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主动披露的积极性。
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发布161号公告,目的是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