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船舶进港前,这十件事可不能少!

船舶进港前,这十件事可不能少!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0-05-19
4
导读:在此整理了“普法便利贴”,提醒大家船舶进港前不能忘记的十件事情


入境交通工具国境卫生检疫

普法宣传系列——


船舶篇




请注意!


当前,境外疫情暴发增长态势仍在持续,我国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海关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优化港口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卫国门安全。海关在执法中发现,部分入境船舶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未经检疫擅自上下人员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防止疫情经水运口岸输入,让大家的船舶安全到港的同时不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小编在此整理了普法便利贴,提醒大家船舶进港前不能忘记的十件事情


1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到达以前,尽早向海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3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海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五)病名或者主要症状、患病人数、死亡人数;

(六)船上有无船医。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4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海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一)“Q”字旗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

(一)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5


悬挂检疫信号的船舶,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准离船;引航员不得将船引离检疫锚地。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6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海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7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海关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货物种类;

(五)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海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8


对船舶的入境检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凡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24小时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行夜间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9


受入境检疫船舶的船长,在检疫医师到达船上时,必须提交由船长签字或者有船医附签的航海健康申报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并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在查验中,检疫医师有权查阅航海日志和其他有关证件;需要进一步了解船舶航行中卫生情况时,检疫医师可以向船长、船医提出询问,船长、船医必须如实回答。用书面回答时,须经船长签字和船医附签。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10


船舶领到海关签发的入境检疫证后,可以降下检疫信号。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郑重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行为的,海关将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方便或马虎大意而触犯法律规定,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处罚情形及罚幅: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内容 4170
粉丝 0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总阅读9.1k
粉丝0
内容4.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