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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丨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丨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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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


2020年第9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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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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