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识别上方二维码查看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代理应当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所明确的申报填写规范,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申报(公告内容可至海关总署网站查阅)。
疫情期间,以下数据项应格外关注:
进境(港)港抵港动态数据项的“出发港(上一港)”;
出境(港)确报动态数据的“目的港(下一港)”;
运输工具申报单的“航次摘要” “船员人数” “船员名单” “近30天登轮人员”等信息。
再次重申“航次摘要”的填制规范:
a.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需填写最近2个航次的船舶停靠记录。
b.其他进境(港)船舶,需填写最近四周内所有停靠港口及在本港卸载货物的所有装货港的船舶停靠记录。
c.其他出境(港)船舶,需填写在本港装载货物的所有卸货港的船舶停靠计划。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宁波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