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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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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1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

☆☆☆

点击“阅读原文”查阅公告原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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