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产地区域
A:
原产地——货物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的所在地,即经济“国籍”。
A: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原产材料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
A:
1.RCEP累积规则适用范围更广,包含15个成员国。
2.RCEP累积效应更加明显,缔约方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达到40%就视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
A:
1.扣减法:RVC=(FOB-VNM)/FOB
2.累加法:RVC=(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
FOB:离岸价格;VOM:区域内原产材料价值;VNM:非原产材料价值
例:中国生产的水族箱(HS 7013.99)(FOB价58美元/个),使用的原材料如下:
缔约方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达到40%就视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
以水族箱为例:
1.不使用累积规则,按扣减法计算:
(58-15-5-18)/58X100%=34%
2.使用累积规则,按扣减法计算:
(58-18)/58X100%=69%
一目了然,累积规则让中国生产的水族箱拥有了RCEP原产资格。
RCEP
焦点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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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