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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
核注清单新增“选择性征税”功能
核注清单新增“选择性征税”功能
来源: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时间:2021/08/05
2021年8月5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新增支持选择性征税功能。简要介绍如下:
1、金关二期选择性征税功能由核注清单模块实现。
2、有选择性征税业务的企业,请录入选择性征税清单类型的核注清单,核注清单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报关操作,报关环节进行征税。
3、选择性征税类型核注清单录入分为表头、商品表体(录入成品信息)、选择性征税表体(录入料件信息),核注清单表头、商品表体录入同现有核注清单录入,选择性征税表体除商品信息外还有征税相关信息,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实操应用
01
选择性征税功能由核注清单模块实现
实测核注清单类型增加了A选择性关税
02
核注清单审批通过后,再进行报关操作,报关环节进行征税
03
选择性征税类型核注清单的结构 实操应用
注意个系统细节 选择普通清单时候左上角体现表头表体随附单据三个子sheet 而当选择性征关税 左上角体现表头表体选择性征税料件 随附单据四个子sheet
选择性征关税核注清单表头
选择性征关税核注清单表体
选择性征关税核注清单选择性征税料件
选择性征关税核注清单随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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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征税定义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
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在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
海关总署出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落实了国家为两岛“量身定做”的选择性征收关税等特殊优惠政策:在平潭、横琴的企业除了能够享受“免税、保税、退税”等一般海关特殊监管区优惠政策外,往区外销售保税货物时,还可以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按照原材料或是成品、半成品来缴纳进口关税
2014年04月24上海海关推出14项“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监管服务创新制度
“选择性征税是上海自贸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服务制度之一
201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公布了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明确规定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根据通知,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自挂牌成立之日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文件要求,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先行先试的同时,要及时总结评估,在税负公平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
发布日期2016年8月1日、执行日期2016年9月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明确继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广东横琴新区首批试点实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之后,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来源:关务瞭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