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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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2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
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