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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正式实施

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正式实施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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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2月14日




中国-阿联酋海关

“经认证的经营者”

互认正式实施 






NEWS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海关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中阿AEO互认安排》)。

      经过前期对接沟通、阿方试点以及中方测试等准备,《中阿AEO互认安排》将于2月14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海关在中东地区又一重要AEO互认成果落地生效。

▶▶▶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倡导的,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



便利措施

互认安排实施后,中阿双方相互认可对方AEO企业资质并提供相关便利措施,主要包括:



双边贸易情况

阿联酋是我在阿拉伯世界最大出口市场,是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贸易伙伴。近年来,中阿贸易蓬勃发展。


2021年

中阿进出口贸易总值为723.6亿美元


其中,我对阿出口438.2亿美元


自阿进口285.4亿美元


AEO企业进出口申报注意事项

为充分享受互认便利,中阿AEO企业需要在通关环节准确填写AEO编码。中国海关AEO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向阿联酋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告知阿联酋进口商,由其按照阿联酋海关规定填写申报,阿联酋海关确认我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我国企业自阿联酋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阿联酋AEO企业编码【国别代码(AE)+AEO企业编码(7位数字)】。


中国海关AEO国际互认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俄罗斯、欧盟、新加坡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均居全球首位。

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中国AEO企业对互认国家(地区)进出口值占其进出口总值约六成。


结语

下一步,中国海关将加快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RCEP成员国、中东欧国家和中亚五国等的互认磋商进程,充分落实互认便利措施,便利AEO企业享受通关便利,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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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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