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部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