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125号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本公告中的天然饲草是指产自蒙古国境内,收割后晒干,经湿热处理打包成捆(包)的天然饲草。
三、企业注册
输华天然饲草应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的蒙古国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蒙古国海关总局(以下称蒙方)向中方推荐,中方对加工企业进行文件、视频或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要求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
输华天然饲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的病原体: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输华天然饲草草场应实施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发生。天然饲草采收区域方圆10公里范围内,在采收前一年内应未发生中方关注的动物疫病。天然饲草草场和晾晒、加工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不被动物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
2. 采收时,割草高度应距离地面5厘米以上,并压缩打包成捆(包)。收割、晾晒期间,不得混杂有毒杂草、草根、土壤及其他杂物,避免被动物源性物料污染。
3. 蒙方确保加工企业具备有效的动植物疫情防控体系,具备湿热处理条件,保持加工区及相关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使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输华天然饲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动物疫病病原体及其他活的有害生物;
(2)不带有毒杂草、草根和植物种子;
(3)不带动物排泄物、动物尸体和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5)不带转基因成分;
(6)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4.加工企业对输华天然饲草实施不低于121℃持续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湿热处理。
5.存储、加工和运输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加工、存放场地;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应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6.输华天然饲草应使用干净的集装箱或其他采用篷布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装运前进行彻底清扫,并使用二氧化氯消毒药剂进行处理(有效氯含量500mg/L~1500mg/L,用量20mL/m2~30mL/m2,作用30~60分钟)。
7. 每个集装箱或其他采用篷布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天然饲草产地、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蒙方对输华天然饲草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管,如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病原体、有毒杂草、土壤、动物源性物料的,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蒙方暂停相关企业的天然饲草输华并查明原因;经检疫合格,确认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天然饲草,允许向中国出口。
2.输华天然饲草应随附蒙古国官方按照国际标准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证书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天然饲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兽医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或动物疫病病原体、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动物排泄物、动物尸体、禽类羽毛、草根、金属材料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6.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饲料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蒙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蒙古国动物疫病和天然饲草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以及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在与蒙方协商基础上,调整关注的植物有害生物、动物疫病名单及相应检验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