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贸易公司),无需再前往商务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注:以自己抬头发货或自主报关的仍需办理海关收发货人备案,出口企业如需退税,仍需办理退税资格备案)。
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官宣

来源|关务情报科编辑自中国人大网及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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