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概括:
以下是网友发过来的真实行政处罚案例,看完案例后如果是你申报,你会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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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理解下木质包装的概念,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案例中的木质包装显然是垫木,属于木托盘是不是言过其实了??
木质包装的申报要求是怎么样的呢?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竟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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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有限公司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共1项,工业打印机配件:支撑板,11830个,商品编码8443999090,货值159113.5美元。报关单号******906,柜号*******。
2021年7月24日,经查验发现异常:14个木托盘未申报且无IPPC标识。其余未见异常。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摄制物证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编号:),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查问笔录》及合同、发票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19年4月24日,****单位委托*****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港货车承载。该车捆绑报关单1份,报关单号为。4月24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如下:该报关单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相符。货物有实木包装:两个实木木箱、一个实木木垫,均无IPPC标识,均无报检。检查车体箱体无异常。你单位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来源: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