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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种转关方式如何申报

16种转关方式如何申报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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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海关总署2017年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实施后,海关的转关系统已对之前“直转”、“中转”、“提前申报”的申报方式进行了变动,细分为16种


很多企业表示:保留的转关方式那么多种,企业录单时该如何准确填报?海关审核有何要求?小编带着这些问题请教了海关的有关专家,整理出了16条填报秘籍,请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填报秘籍在手,转关申报不愁!


转关方式

01

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转关方式填报“联运中转”(代码33)。


02

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转关方式填报“提前/工厂验放”(代码1G)。


03

满足48号公告的进口固体废物,转关方式填报“联运中转”(代码33)。


04 

邮件转关,转关方式填报“邮件”(代码MM)。


05

快件转关,转关方式填报“快件”(代码66)。


06

  • 按照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转关方式填报“提前/暂时进出口”(代码1T);

  • 按照直转方式转关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转关方式填报“暂时进出口”(代码SS)。


07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转关,转关方式填报“ATA单证册”(代码TT)。


08

过境货物,转关方式填报“过境”(代码88)。


09

  • 按照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中欧班列载运货物,转关方式填报“提前/中欧班列”(代码1E);

  • 按照直转方式转关的中欧班列载运货物,转关方式填报“中欧班列”(代码EE)。


10

  • 按照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转关方式填报“提前/市场采购出口”(代码1P);

  • 按照直转方式转关的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转关方式填报“市场采购出口”(代码PP)。


1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含保税和非保税)转关,转关方式填报跨境电商(代码BB)。


12

免税品转关,转关系统正在调整,调整之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转关方式填报“免税品”(代码YY),目前转关方式填报“直转”


13

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转关,转关方式填报“使领馆物品”(代码FF)。


14

办理转关退运手续,转关方式填报“退运”(代码77)。


15

办理其他转关手续,转关方式填报“其他”(代码ZZ)。


16

  • 转关系统正在调整,调整之前,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保税货物,转关方式填报“提前报关”“直转”

  • 跨关区调拨供应的供船备件、供船保税油,转关方式填报“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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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准入和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二、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一)按照水水联运模式进境的废纸、废金属。

  (二)货物进境地为指定进口固体废物口岸。

  (三)转关运输指运地已安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

  (四)进口废金属的联运指运地为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设立、通过国家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已实现海关驻点监管的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

  (五)联运至进口固体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进口废金属仅限园区内企业加工利用。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三)转关启运地或指运地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属关区内。

  (四)货物实际进境地已安装非侵入式查验设备。

  进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运输至收货人所在地,出口转关货物应当直接在发货人所在地启运。

  四、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五、除上述情况外,海关不接受转关申报。

  六、其他海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 月11日

来源:海关12360热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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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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