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安全小贴士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成了千家万户餐桌上的常客,消费者对进口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为保护国民“舌尖上的安全”,海关搭建了进口前严格准入、进口时严格检验检疫、进口后严格后续监管的治理体系“三段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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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和审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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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查询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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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九条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会根据风险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的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以及取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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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检疫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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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同时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进口水产品,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等3类食品内外包装、中文标签等做出明确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要学会
“一查二看三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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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食安处 福田海关
内容来源:深圳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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