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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2023年6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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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2023年6月份,

海关总署共发布20份公告。

请随小编一起了解它们的重点内容吧。



公告概览




2023年6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20份公告,分别涉及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解除部分国家及商品禁令、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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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目录





01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59号)


02

海关总署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0号)


0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1号)


0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2号)


05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公告〔2023〕63号)


06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热处理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4号)


07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5号)


08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6号)


09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7号)


10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8号)


11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洪都拉斯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69号)


1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波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公告〔2023〕70号)


1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比利时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公告〔2023〕71号)


1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意大利其他地区猪水泡病疫情禁令的公告(公告〔2023〕72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公告〔2023〕73号)


16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3〕74号)


17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75号)


18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76号)


19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波兰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77号)


20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波兰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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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75号)

为规范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的管理,促进两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由各直属海关对两仓进行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并对外发布。

在规范运作方面,一是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二是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三是两仓申请注销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公告随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对于新申请设立两仓,按照该规范进行建设。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之不符情形,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该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76号)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技术特性要求随本公告发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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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青岛邮局海关、法规处
以上内容转载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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