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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 珍贵文物无数
悠悠岁月
诸般造化汇与一地。
灿烂文明诞于一隅,
泱泱华夏,万古山河
文物是可以触摸的历史
承载着历史和文化的脉动
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
一起来了解文物进出境的相关规定吧
文物一般入境,可通过个人物品携带进境以及货物报关进境。个人携带文物入境,海关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验放。个人携带文物进境,超过免税额的,需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文物以货物方式进口时,需缴纳关税与增值税。(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小关有话说
为促使更多流散海外文物回归祖国,近年我国多次对进口环节税率进行调整。2018年以来,邮票、艺术品、收藏品行邮税从25%降至20%,文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6%降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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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注: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注: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注: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进出境管理审核办法》文化部令42号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编辑:黄雪榕、陈隽洁、高晨涵
供稿单位:口岸监管处、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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