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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丨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丨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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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以上内容转载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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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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