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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款担保问题
背景介绍
2021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公告﹝2021﹞100号)(以下简称“《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036774/index.html)开始实施,推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公告》所称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1
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2
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3
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公告》也可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问题解答
我们是一家矿产品进口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小编解答:
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统称企业)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我们已经取得了保函,这样就可以在报关时直接使用了吧?
小编解答:
还不行哦,还需要办理担保信息备案呢。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我们想使用汇总征税通关,在报关时要如何操作呢?
小编解答:
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使用过后是不是还要重新申请呢?
小编解答: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保函、保单备案以后可以申请撤销吗?
小编解答:
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
2021年12月1日前申请的保函还能用吗?
小编解答:
《公告》施行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