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和光堂防蚊贴----HS编码:3808911900,2022版跨境正面清单内,监管证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2.KINCHO金鸟KAORI RING驱蚊虫手环花香型N30个装、KINCHO金鸟DANIKONAZU 天然成分驱螨喷雾350mL-----3808911900,2022版跨境正面清单内,监管证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3.hellokittyVAPE未来喷雾----3808911900,2022版跨境正面清单内,监管证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4.虽然HS编码已更新:

含含有灭蚁灵或十氯酮及含有贡的杀虫剂禁止进出口。
5.由于案例发生在2018年,原清单未包含上述商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2版已含上述编码:

案例一
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于2023年6月13日向B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粘蝇纸,申报税号为4811410000。经海关进行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报出口的涉案货物正确税号应为38089910,出口时需提交相应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当事人案涉案税号申报,未提交以上证明,影响了国家许可证管理,构成违法。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缴纳保证金,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案例二
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持****号报关单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驱蚊液共14714.1千克(82368瓶),商品编号:3307900000,捆绑****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
经海关查验并经送检鉴定、归类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3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涉案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11990。经查核,上述涉案货物涉及检验检疫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当事人未报检,也无法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另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0.9074万元,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72.593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深圳海关商品归类审核表、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案例三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号报关单项下 申报进口VAPE驱蚊液,申报数量为2000瓶,申报价格为C&F510000日元,申报归类编号为 3307900000。经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归类确定,上述商品实际归类编号应为3808911900,且 商品编号3808911900项下商品进口需要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供《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本案案值3.5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税款核定证明书、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主 动披露报告表、自查报告2份、已缴税款缴款书、商品归类核定工作联系单、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的影响 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向海关主动报告上述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元人民币。
案例四
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溴代乙醛缩乙二醇三苯基膦盐1000千克,申报价格FOB47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420000,报关单号223120150813926476。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主要成分为乙螨唑,应归入商品编号2934999050,出口需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经核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6023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案例五
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贸易有限公司持*****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驱蚊喷雾一批,捆绑*****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第1、2、3项的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申报商品编码为2905222000,实际商品编码为3808911900,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7万元整。
案例六
2018年11月,****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两票,报关单号为******、商品名称为米面娘三角诱捕器和衣蛾三角诱捕器、申报商品编号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商品编号应为3808911900(出口退税率5%),并需提交《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由于该司员工对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出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和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案例七
2016年06月21日,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货物申报品名为纸香片,申报商品编码为3307900000,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实际品名为蚊香,实际商品编码为3808911100,退税率为5%,且需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298011.0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情况说明、货物清单、出口退税核定表、报关单证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案例八
当事人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350克/升吡虫啉悬浮剂2100千克,申报价格C&F24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190,报关单号*****。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500克/升丁醚脲悬浮剂,出口需提交《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经核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502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案例九
2019年7月3日,当事人****贸易有限公司持*****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日本vape粉色驱蚊水5600千克(28000瓶),商品编码:2905222000,捆绑****7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该单申报进口货物日本vape粉色驱蚊水的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实际商品编码为3808911900,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微信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14万元整。
案例十
2019年6月21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第一项驱蚊喷雾,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申报为3307900000,实际应为3808911900,并且缺S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且该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下列明的化学品,产品包装上未按规定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产品未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其余未见异常,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查问笔录、照片、营业执照、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案例十一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其中第26项货物的申报品名为和光堂防蚊贴,申报商品编码为3307900000,关税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为0,申报货物总价为8256000日元(C&F价)。经海关查验发现,和光堂防蚊贴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808911900,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9%,消费税为0,且需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海关监管秩序。经计核,上述和光堂防蚊贴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50671.79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9048.06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报关行笔录;3、海关税款计核表;4、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等为证。
你单位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及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案例十二
2019年7月26日,当事人委托*****物流有限公司向江阴海关申报进口驱蚊用香薰手环1200袋、芳香喷雾1600瓶,报关单号为*****。由于当事人经办人员归类专业知识欠缺,将货物实际商品编号38089119(“零售包装的其他杀虫剂成药”)错误申报为33079000(“其他编号未列明的芳香料,制品”)。而根据《农业部海关总署第2203号关于公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的联合公告》,商品编号38089119项下进口商品应当提交《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2019年7月30日,江阴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立案调查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并缴纳一万元担保。2019年8月2日,当事人向江阴海关主动提交上述两项货物的退运申请,并于8月22日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经江阴海关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0535.63元。
以上有海关税款计核清单,涉案货物进口、退运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的相关照片,当事人业务员:与江阴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经办人的邮件往来,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当事人总经理、业务员制作的查问笔录,*****物流有限公司经办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证明。
2019年12月4日,我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澄关缉告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在收到告知单时向我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当事人作为收货人,在未取得进口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进口上述货物,将商品编号错误申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且主动将货物退运出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十三
2019年4月-5月,当事人以自身为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票芳香贴和芳香手环,报关单号分别为*****,共计申报进口芳香贴333千克、芳香手环680.4千克,申报的税则号列为3307900000,该税则号列关税税率3%,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
经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芳香贴与芳香手环成分里均含有0.25%的菊花精油,具有驱蚊作用。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3808品目注释“杀虫剂不仅包含杀虫产品,而且还包括具有驱虫或诱虫作用的产品”的描述,当事人进口的芳香贴和芳香手环属于杀虫剂,实际应归入3808911900项下,该税则号列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9%,监管条件涉及A证(检验检疫)及S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其中S证系国家许可证件。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主要原因是对税则号列归类掌握不够,工作不够细致。
经计核,当事人进口的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710414.6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0796.94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身份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海关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芳香贴和芳香手环的过程中,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一)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400元。(二)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既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又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4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就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最新调整的名录见附件1)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三、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2-1,2-2)。
四、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由其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办理通知单。涉及多个生产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生产场所信息。
五、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见附件3),包括《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以及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应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七、因农药登记试验、科学研究、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的,应提供相关用途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在单一窗口办理。
八、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区内企业的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十、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3个月。
十一、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海关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因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验核纸质信息并进行纸面签注。
十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业务工作,联系电话分别是010-59194007、 010-95198。
十三、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农业农村部必要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
一、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三的农药品种和农药产品
2,4,5-涕及其各种盐类和酯类、甲草胺、涕灭威、艾氏剂、谷硫磷、乐杀螨、敌菌丹、克百威、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狄氏剂、二硝基-邻-甲酚(DNOC)及其各种盐类(如铵盐、钾盐和钠盐)、地乐酚及其盐类和酯类、1,2-二溴乙烷(EDB)、硫丹、二氯化乙烷、环氧乙烷、敌蚜胺、六六六(混合异构体)、七氯、六氯苯、林丹、甲胺磷、汞化合物(包括无机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和烷氧烷基及芳基汞化合物)、久效磷、对硫磷、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甲拌磷、毒杀芬、敌百虫、含有括号内成分的可粉化混合粉剂(含量等于或高于7%的苯菌灵、含量等于或高于10%的虫螨威、含量等于或高于15%的福美双)、磷胺(有效成分含量超过1000g/l的可溶性液剂)、甲基对硫磷(有效成分含量等于或高于19.5%的乳油以及有效成分含量等于或高于1.5%的粉剂)、所有三丁锡化合物(包括三丁锡氧化物、三丁锡氟化物、三丁锡甲基丙烯酸、三丁锡苯甲酸、三丁锡氯化物、三丁锡亚油酸、三丁锡环烷酸)。
(此名单依据《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动态调整。)
二、我国已经禁用和严格限用的农药品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此名单依据国家农药管理规定动态调整。)


以上内容转载自“阿拉关务人”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