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份
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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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目录
01
海关总署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95号)
02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96号)
0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天竺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97号)
04
海关总署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98号)
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公告[2023]99号)
06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3]100号)
0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令的公告(公告[2023]101号)
08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3]102号)
09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公告[2023]103号)
10
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公告[2023]104号)
11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公告[2023]105号)
12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06号)
1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07号)
1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23]108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23]109号)
16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的公告(公告[2023]110号)
17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3]111号)
温馨提示
海关总署关于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06号)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23]108号)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
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不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菏泽海关、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