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多系统更新
|
|
|
|
|
|
|
|
|
|
|
|
|
|
|
| 以上新增字段暂不启用 具体启用时间以海关公告或通知为准 |
|
|
|
|



1. 保税物流管理系统核注清单表体新增“重点商品标识”字段

2. 加工贸易手册料件和成品表体的“产销国(地区)”修改为“原产国”

3. 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料件、成品表体新增“重点商品标识”、“原产国”字段。
来源:关务小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