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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价知多少

海关审价知多少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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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审价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海关审价

顾名思义,海关审价就是指海关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过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海关审价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二、海关审价的主要依据

《海关法》

《关税条例》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以及,海关针对审定完税价格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进口货物

1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者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第2-6项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2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3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5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规定各项费用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第4项和第5项的适用次序)

6

合理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

1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第2-5项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2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3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4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5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完税价格的审查确定

1

纳税义务人配合:


(一)向海关申报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


(二)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如实申报货物买卖中发生价格调整项目或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四)价格调整项目或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2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行价格核查:


(一)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者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四)进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账户查询通知书》及有关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六)向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缴纳国内税情况。


3

价格质疑磋商程序:


(一)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应当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的,海关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纳税义务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五、法律责任及救济渠道

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阿拉关务人综合整理自石家庄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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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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