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货物申报系统更新
关于进口心脏起搏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4号(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及业务部门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4年2月28日20: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
本次更新内容为:调整心脏起搏器的申报业务规则,可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增加“广州关区”。
请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4年2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4号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增加广州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仍按现行规定实施检验。
二、企业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批复意见及相关贸易单证向海关申报,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广州海关所属现场海关。
三、广州海关对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依法实施入境验证监管,核对实货是否与批复意见中载明的信息相符,并检查是否为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心脏起搏器。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经检验合格的,广州海关依申请出具相关证书;经检验与批复意见不一致或属于禁止进口的心脏起搏器的,海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所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获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批件的进口心脏起搏器。
本公告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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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24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30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