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中澳、中智、中秘、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指南
小编话说
本期小编带大家学习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韩证书、中澳证书、中智证书、中秘证书、亚太证书)的填制注意事项,帮助大家快速了解不同类型原产地证书的申报要求。
一、原产地证书适用国家
二、原产地证书需要申报的栏目
三、申报栏目填制要求
(一)一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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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栏目 |
申报要求 |
申报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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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填报的中国境内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 |
不能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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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
申报货物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
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也须一一列明;希望生产商保密时,中智、中韩证书可填写”AVAILABLE UPON REQUEST”,中秘证书可填写”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中澳证书可填写”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时,中韩、中澳、中智、中秘证书填写”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中澳、中秘证书可填”UNKNOWN”;亚太证书无生产商栏,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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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
此栏应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
申报的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一般填写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中韩、中澳、中智、中秘证书不能填写”TO ORDER”、“TO WHOM IT MAY CONCERN”及中间商信息等,亚太证书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TO ORDER”,但不得留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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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及路线 |
此栏应填写货物从中国境内最后离境口岸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等)。 |
出运日期: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名/航次: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证书,可填写”✱✱✱”、”BY SEA”、”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出运后申报的,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装货口岸: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进口国港口;最终目的地应为进口国家(地区)港口或城市。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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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
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址等信息,中秘证书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证书第二栏的一致;中国、进口国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中秘证书在此栏填制唛头及包装号,无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特殊唛头,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或A4纸打印唛头,均盖骑缝章;亚太证书无备注栏,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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唛头及包装号 |
此栏应填写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一致的唛头及包装号。 |
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中澳、中秘、亚太证书应填“N/M”“NO MARK”“NO MARKS AND NUMBERS”;中智、中韩证书应填“N/M”“NO MARKS AND NUMBERS”;中韩证书如果唛头是图形或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I/S”“IMAGE AND SYMBOL”;填制空间不够或有特殊唛头的,申报“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或用A4白纸打印,均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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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
此栏应填写货物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等),不能仅以PACKAGE表示包装种类。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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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 |
HS编码要与每项货物名称对应。 |
填写货物的6位HS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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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
此栏应填写国际通用计量单位。 |
填写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中韩、中秘、亚太证书以重量计的填写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写净重并加注“N.W.”;中智证书以重量计的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需加注“G.W.”;中澳证书以重量计的填写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或“N.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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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及日期 |
此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及日期。 |
发票号码、日期应与在进口国海关清关时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证书申请、签证日期。中韩、 中秘证书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商业发票号及日期,应在此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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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价格 |
此栏填写发票价格并注明价格条款 |
此栏为中秘证书特有。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发票价格的,可在此栏填写原始商业发票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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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生产商声明 |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 |
进口国应与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国别保持一致。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申请人在此栏签字,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 |
(二)原产地标准栏目
中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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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原产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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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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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完全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
“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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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缔约方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
“PS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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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符合特定货物处理规定 |
“ OP” |
中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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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原产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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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 |
“W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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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符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
“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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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等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
“PSR” |
中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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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原产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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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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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仅使用符合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
“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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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 |
“RV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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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
“PSR” |
中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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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原产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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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W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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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W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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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
“PS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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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缔约方境内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的产品 |
“PSR“+区域价值百分比(“PSR”80%) |
亚太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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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原产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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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生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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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 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 |
"B"+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部件或产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 FOB 价的百分比(例如:“B”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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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 FOB 价的 60%,符合原产地累积标准的 |
"C"+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积成分的总价值与出口产品 FOB 价的百分比(例如:“C”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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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 (注:仅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适用此标准)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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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满足协定项下部门协议原产地规则的 |
“E”+原产地标准(例如:“E”CTH) |
(三)其他项目
1、
FOB值(美元)
2、
货物信息中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商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3、
项目编号
四、原产地证书补发、更改、重发
(一)补发与更改
(二)重发与更改重发
五、证书样本
(一)中韩证书
(二)中澳证书
(三)中智证书
(四)中秘证书
(五)亚太证书
六、自助打印
七、注意事项
以上就是本期
“中韩、中澳、中智、中秘、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指南”的全部内容,
欢迎大家学起来、用起来噢!
来源: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佛山分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