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9日
“启运日期”为有条件必填项。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根据《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录入指南》,原“启运日期”填报要求为“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
答:
根据公告规定,新填报要求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与后续是否更换运输工具(限于同一种运输方式)及是否经停其他港口无关。因此该批水产品“启运日期”应填报离开菲律宾相关港口的日期。
示例二:某企业从波兰进口农产品,先陆运至德国,再从汉堡港发船运输至国内。“启运日期”填报从波兰陆路启运的日期还是从德国汉堡港水路启运的日期?
答:
对于涉及多种运输方式或多航程的实际进境货物,应结合该批货物的运输方式来填报“启运日期”。该批货物的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因此“启运日期”应填报该运输方式对应的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即从德国汉堡港启运的日期。
示例三:某企业有一批存放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的进口车,已与国内的一家内贸公司签订内销合同。货物将从保税区运至该内贸公司指定的河北省保定市某汽车销售点。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填报“启运日期”呢?
答:
从天津港综合保税区申报出区销往国内的进口车,属于无实际进境货物。根据公告要求,该类货物“启运日期”应填报向海关电报的日期。
示例四:某企业向巴西某贸易商采购60吨牛肉。巴西某贸易商于5月10日和5月15日分别从乌拉圭、阿根廷港口各装运了20吨牛肉,通过海运运至巴西里约热内卢港。上述两批货物连同在巴西采购的20吨牛肉重新装船后,于5月18日当天从里约热内卢港通过海运发往国内。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填报“启运日期”?
答:
根据公告要求,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因此,该票货物“启运日期”应填报从巴西装货离港的日期,即5月18日。
来源:关务情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