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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进口料件重在“保税”,不可随意处置(附案例)

保税进口料件重在“保税”,不可随意处置(附案例)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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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案例分享







保税进口料件加工贸易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境外进口实行保税监管的料件。
经营保税进口料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须按规定生产成成品后复出口,同时进行报核。

如因合理原因不能按计划复出口而需要内销的,需要在当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内销。




案例概况


近日,重庆海关所属西永海关针对辖区内某企业加工贸易手册超期未报核、多次延期等异常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实地下厂盘库和调取企业经营账簿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企业保税进口料件出现盘亏,且企业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因财务出现危机,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成成品在国内销售。




01

案件处理


该企业擅自处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该企业超期未向海关报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追缴违法所得。




02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海关提醒


1.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时需要了解保税货物相关政策和规定,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海关的各项规定。保税进口料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企业经营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需要内销的,需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2.企业要及时加强自查自纠,如发现案例中“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争取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机会。


3.建议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了解,也可主动向属地海关工作人员咨询,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尽量避免因对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导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事的发生。





(源自:重庆海关发布,供稿:重庆海关稽查处、西永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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