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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海关总署共发布34份公告。分别涉及防止动物疫情传入、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行业标准、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2025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等内容。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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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公告〔202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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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秘鲁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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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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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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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秘鲁巴西坚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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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统计经济区划编码规则》等7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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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芝麻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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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克罗地亚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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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公告〔2024〕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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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新加坡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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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新西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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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牛皮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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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25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公告〔202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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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公告〔2024〕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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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冰岛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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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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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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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口药品通关“一单多核”联网核查试点的公告(公告〔202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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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公告〔2024〕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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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公告〔2024〕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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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技术规范体系与结构规范》等71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4〕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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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24〕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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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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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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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2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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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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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补充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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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2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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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和马来西亚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4〕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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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口食用淀粉检验规程》等9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2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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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4〕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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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公告〔2024〕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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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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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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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公告〔2024〕195号)
【重点内容】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主要商品名称为电浆化学气相沉积用炉管设备和多烯磷脂酰胆碱混合原料。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主要商品名称为由不锈钢自由锻造而成的实心产品。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公告〔2024〕196号)
【重点内容】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发布适用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1号)等72份,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调整“非典”防治工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92份。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202号)
【重点内容】为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4〕207号)
【重点内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公布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包括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废止海关总署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等其他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4〕209号)
【重点内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随附《特许检疫审批申请表》等资料,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科学研究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动植物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风险和对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海关总署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不得分批核销。有效期内,科学研究等场所的设施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禁止进境物后,使用单位应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移或改变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