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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 年修订版)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 年修订版)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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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作为“税路通”知识产品之一,保留了2021年修订版的结构,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及114 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相关政策文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

希望《“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能持续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帮助纳税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畅通和投资便利作出积极贡献。



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模式的意见》,围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保税维修、离岸贸易、海外仓等6种新业态新模式提出多重支持举措,释放外贸业态和模式创新领域的重大利好。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释放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的积极信号,进一步提振市场发展信心,提升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01


适用主体

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02


政策规定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含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03


适用条件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1)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2)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4.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5.试点范围包括:浙江义乌国际小商品城、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江苏常熟服装城、广东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浙江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福建泉州石狮服装城、湖南长沙高桥大市场、广东佛山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广东中山利和灯博中心、四川成都国际商贸城、辽宁鞍山西柳服装城、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浙江台州路桥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织里)童装及日用消费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贸城、福建晋江国际鞋纺城、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山东烟台三站批发交易市场、河南中国(许昌)国际发制品交易市场、湖北宜昌三峡物流园、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广东东莞市大朗毛织贸易中心、云南昆明俊发•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深圳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蒙古满洲里满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广西凭祥出口商品采购中心(边贸商品市场)、云南瑞丽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边贸商品市场)。

04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2.《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 号)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


01


适用主体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办理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

02


政策规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03


适用条件

1.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4.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5.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04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今年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答:需要。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05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35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六条第(一)项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01


适用主体

有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的企业。

02


政策规定

对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03


适用条件

1.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2.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50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3.“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4.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04


情景问答

问:如何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05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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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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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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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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