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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快通”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是海关总署为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运输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根据国际铁路运输集装箱货物特点推出的一项创新监管模式,具有成本低、时效快、便利性高的特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铁路快通业务在原有通过国铁集团95306平台申报的基础上,新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渠道,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铁路舱单申报模块向海关申报铁路快通数据。
01
传输人如何开通权限?
使用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d.singlewindow.cn)传输铁路快通数据包含以下传输主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
在传输铁路快通数据前,上述企业通过山东“单一窗口”传输人权限开通模块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传输人权限开通,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开通快通申请传输权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开通载运信息、到货信息传输权限;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可开通快通申请、载运信息、到货信息传输权限。
02
数据怎么传输?
1
快通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在“单一窗口”快通申请模块向海关传输快通申请数据。
2
快通到货信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在“单一窗口”快通到货信息模块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
3
快通载运信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在山东“单一窗口”快通载运信息模块向海关传输载运信息。
小提示
快通申请、到货信息、载运信息数据项填写规范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附件1-4。
03
铁路快通业务流程
01
进境快通申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传输)
传输时限:进境地原始舱单入库后,进境地理货报告传输前
02
进口报关单申报
03
到货信息(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传输)
传输时限:进境货物、物品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
04
查验、放行
到货信息状态正常的,指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01
出境快通申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传输)
传输时限:出境地预配舱单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
02
出口报关单申报
03
到货信息(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传输)
传输时限:出境货物、物品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
04
查验、放行
到货信息状态正常的,启运地海关方可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05
载运信息(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传输)
传输时限:出境地预配舱单放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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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来源:武汉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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