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修订后有什么变化?
2.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1项为什么要设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的免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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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2、3项为什么要限定携带物免罚的种类范围?
答:进出境人员因不熟悉国家进出境管理规定,出于生活需要或旅途自用带入零星少量动植物及其产品,在防控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的前提下,将部分检疫风险相对较低的携带物纳入免罚范围。对携带外来物种、动植物病原体、有害生物等检疫风险较高的物品入境未申报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问:怎么理解《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二)》第4项“在海关要求期限内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恢复记录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流向,符合可追溯性要求”的免罚条件?
5.问:《“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9项的免罚情形“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原因?
答:主要考虑到进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风险较大,故不列入免罚事项。第11、13项同理。
例如,某公司申报进口货物中夹藏有烟花爆竹,货值金额4000元。该公司对法定检验的烟花爆竹不予报检,逃避商品检验,构成《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之违法情形,因烟花属于危险货物,虽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仍不符合免罚条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答:违法手段恶劣的或者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不适用本清单。
7.问:“初次违法”怎么认定?
答:“初次违法”的时间范围为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空间范围为全国海关;事项范围为海关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违法记录包括行政违法记录和刑事违法记录,行政违法记录是指海关依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初次违法免罚”“轻微违法免罚”当事人的书面教育,刑事违法记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海关检验检疫违法犯罪案件作出有罪认定的记录。
8.问:怎么理解《“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2、3项设定免罚条件?
答:综合考虑我国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政策趋势以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危害后果,一是免罚货物限于“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木制品、木家具、藤蔓编织品等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低风险货物,控制危害后果;二是要求货物尚未实际出境且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消除检疫风险。
9.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未报检,但经检疫处理后合格,是否可依据《“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第4项免罚?
10.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修订后主要有什么变化?
11.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1-8项违法情形的从重情节由“在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修改为“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的原因是什么?
12.问:哪些违法情形可以快速办理案件?
答: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或“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2.《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列明的情形,不受货值、物品价值、最高罚款金额的限制。
13.问: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不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的)”中“不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的”的表述,是否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且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都可以快速办理案件?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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