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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AEO认证“认我行”——答疑解惑之三

【企业管理】AEO认证“认我行”——答疑解惑之三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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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两个厂区间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运输流动,需要为运输车辆配备高保封条吗?


前言

HP CUSTOMS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执行应当适配企业高质量管理要求,让企业认证标准有效体现在企业管理实践当中,进一步助力企业提升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水平,使得企业个体的发展在保有鲜明特点的同时,具备更强的示范性与吸引力。


答疑解惑第三期


Q1



物流与仓储业务均委托其它企业代理的报关企业,是否适用“货物、物品安全”和“运输工具安全”标准?

海关解答

适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适用“货物、物品安全”和“运输工具安全”标准的要求,可以根据企业在“货物、物品安全”和“运输工具安全”中承担的责任制订相关制度并执行,以此厘清与商业伙伴之间对贸易安全所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双方企业的权益。另外,企业还应当按照根据《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通用标准(以下简称“通用标准”)第15项“商业伙伴安全”标准要求,“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建议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以加强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性”,并“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



Q2



企业不直接负责购买封条,也不直接使用封条,还需要适用“货物、物品安全”标准中“封条管理”的相关要求吗?

海关解答

适用。通用标准第13项“货物、物品安全”中第(44)条要求“确保企业及其在供应链中负有封条责任的商业伙伴建立并执行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企业应根据在封条采购、使用和管理等实际情况中承担的责任制订相关制度并执行,以此厘清与商业伙伴之间对“封条管理”所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双方企业的权益。



Q3



企业两个厂区间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运输流动,需要为运输车辆配备高保封条吗?

海关解答

不需要。根据通用标准第13项,“货物、物品安全”管理的是“……运输工具上的用于装运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可移动装置和厢式货车”,因此企业两个厂区间因生产、仓储等原因产生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运输流动(如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生产仓储等),如未因出入特殊监管区域等情形产生进出关境的情况,运输车辆不需要使用高保封条,但应采用有效制度措施保障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安全。



Q4



“商业伙伴”包括企业所有的合作伙伴吗?

海关解答

通用标准第15项“商业伙伴安全”标准所称的商业伙伴是指与进出口相关的商业伙伴。企业可根据商业伙伴的不同类型、不同合作内容等建立并执行评估、检查商业伙伴供应链安全的管理制度。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企业管理处、穗东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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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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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上线以来,坚持公益属性,持续拓展功能,形成了“国家标准版+地方特色版”两级模式,业务涵盖资质、税费、物流等跨境贸易全流程,惠及生产、贸易、仓储、物流、电商、金融等各类企业,满足了国际贸易“一站式”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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