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氮二甲酰胺(简称发泡剂ADC),黄色粉末,无毒、无臭,溶于碱,不溶于汽油、醇、苯、吡啶和水;受热分解后生成由氮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一些氨气组成的气体,在塑料、橡胶等制品中形成多孔,在工业上被广泛用作塑料、橡胶等聚合物的多孔发泡剂。可用于瑜伽垫、橡胶鞋底等生产领域,以增加产品的弹性;也可以用于食品工业,以增加面粉团的强度和柔韧性。
偶氮二甲酰胺的相关检验依据
偶氮二甲酰胺的相关检验依据,主要有工业产品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简称危化目录)、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 规章范本》(简称TDG)、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等。
(一)工业产品标准:HG/T 2097-2017《发泡剂 偶氮二甲酰胺(ADC)》,纯度要求≥97.0%。
(二)危化目录:偶氮二甲酰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具体列明条目,1599条。
(三)TDG:偶氮二甲酰胺在TDG的条目有UN3242,UN3232,UN3224,UN3234,UN3226和UN3236,危险类别为4.1项。
(四)GHS:偶氮二甲酰胺在GHS分类中,具有呼吸致敏性。
偶氮二甲酰胺危险性分类
(一)
TDG分类
偶氮二甲酰胺在TDG的条目有UN3242,UN3232,UN3224,UN3234,UN3226和UN3236。
1.自加速分解温度(简称SADT)高于75℃的工业纯物质或配制品,适用UN3242,根据TDG固态退敏爆炸物的列明清单,划入第4.1项固态退敏爆炸物。
2.自加速分解温度不高于75℃的工业纯物质或配制品,相关条目有UN3232,UN3224,UN3234,UN3226和UN3236,划入第4.1项自反应物质。
3.偶氮二甲酰胺含量不超过35%且含惰性物质至少65%的混合物,不受TDG限制,可豁免为普通货物。
(二)
GHS分类
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表1简要列出了一些国家、地区对偶氮二甲酰胺的危险性分类:
表1 偶氮二甲酰胺的危险性分类
从表1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地区对偶氮二甲酰胺的危险性分类有一定差异,但是均包含了“呼吸道致敏”这一类别。
(三)
《危险化学品目录》判断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说明四“《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和工业产品标准HG/T 2097-2017《发泡剂 偶氮二甲酰胺(ADC)》,可判定偶氮二甲酰胺或配制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化学品。纯度高于HG/T 2097标准要求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化学品。
偶氮二甲酰胺的进出口检验监管要求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偶氮二甲酰胺,其进出口检验监管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
(三)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
(四)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对进出口企业的建议
企业在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偶氮二甲酰胺时,应按海关进出口检验监管要求提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等资料。
对作为危险货物出口的偶氮二甲酰胺及其配制品,应按不同运输方式实施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出口。
来源:深圳95198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