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25)将于2026年3月16日正式实施,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罐装辅助食品,此次标准主要对产品类别和理化指标等进行了修订。
01
将原有的“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调整为“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
02
增加了婴幼儿泥(糊)状罐装辅助食品的状态描述,为“呈半固态或固态状”,将“不需咀嚼”改为“不经咀嚼可顺利吞咽”。
将“颗粒状罐装食品”改为“颗粒、片(块)状罐装辅助食品”,并规定“颗粒、片(块)状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如产品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其颗粒、片(块)状大小应小于5mm。
03
新标准明确禁用蜂蜜。
新标准扩大原料范围:新增虾肉、动物肝脏等种类。
04
修改理化指标表述形式:将原标准中“理化指标”的表格形式替换为文字形式。
更改动物性食品来源范围:新增虾肉,将动物内脏改为动物肝脏。
新增组胺限量:含有鱼肉的产品,产品中组胺的量不应大于10mg/100g。
05
新标准污染物直接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
06
新标准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
07
新增颗粒、片(块)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应标明“本产品含颗粒、片(块)状物,食用时请注意吞咽安全”。
给进口企业的建议
1.原料控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含有畜禽肉类的原料,不得来自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2.准入管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均须在海关总署办理注册手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在总署网站予以公布。
3.提升检测能力,满足含鱼肉产品中组胺的量不应大于10mg/100g的要求。
4.完善全链条可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以及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