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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
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
2026年1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1月27日起实施。
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助于发挥多式联运业务在我国构建现代化物流体系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现运输资源的高效整合和运输组织的无缝衔接,加快形成贯通国内外市场的“枢纽+通道+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下面就请大家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本次多式联运业务试点范围是?
本次多式联运业务试点范围为进出口海铁联运模式和水水中转模式,即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的业务模式。其他类型的进出口联运模式将在现行模式稳定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和扩大。
载运货物范围、集装箱和船舶应符合哪些规定要求?
多式联运载运货物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及相关规定要求。
载运货物的集装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相关要求。
境内载运货物的船舶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3号(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
数据传输申请及取消业务该如何办理?
在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业务数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地或者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向监管作业场所实际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手续。
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场所经营企业需要取消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权限的,应向业务开通地海关办理取消手续。
具体作业流程有哪些?
(一)进口流程
(二)出口流程
申请信息如有变更该如何做?
(一)变更、删除多式联运申请单的,联运经营人应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二)变更境内物流信息的,应由联运经营人或受委托地的代理企业向收到最近一程到货信息的海关申请。
(三)变更出境物流信息的,应由联运经营人或受委托地的代理企业向出境地海关申请。
(四)拆分多式联运申请单中的进口货物提(运)单或出口货物多式联运分单、变更货物件数重量的,联运经营人应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五)货物因故需要更换集装箱或商业封志的,联运经营人应通知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办理换箱、换封手续。
(六)到货、离场信息异常的,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海关通知后,应及时向货物所在地海关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变更多式联运申请单电子数据或删除重发到货、离场信息。
(七)多式联运经营人及代理企业的代理关系可以变更或补充。
其他各类注意事项
(一)关于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时涉及铁路运输的,经海关同意,换装作业可以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并由联运经营人传输到货、离场信息,海关可以派员监装监卸,必要时可以对货物进行抽核。
除换装时涉及铁路运输且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的情况外,多式联运货物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二)关于支持灵活换装的作业。多式联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需要临时增加、调整换装地(装卸、换装运输工具)的,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企业应向海关发送境内物流信息变更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通过,在新增换装地点开展换装作业。
(三)关于支持货物灵活离场。为便利境内运输企业灵活调配运力,同一多式联运分单下的集装箱货物可以分批办理离场、到货。离场信息的传输时间节点,由离场前传输调整为在离场后及时传输。
(四)关于支持货物拆、拼装作业。支持需要拆分的进出口货物,由联运经营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提(运)单或多式联运分单拆分或变更件重。支持需要拼装的出口货物通过同一多式联运申请单关联。
(五)关于多式联运货物取消出口作业。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在办结报关单撤销手续后,由联运经营人办理多式联运申请单终止手续,货物无需运回启运地。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