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特急文件《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并随文件公布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其前言部分提到2020年修订版《技术指南》重点行业增加到 39 个,并全部实施了绩效分级,对 15 个已实施绩效分级行业的分级指标和减排措施进一步优化。
涉及到水泥行业的适用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生产工业企业。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
减排措施方面A 级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对粉磨站、协同处理废物企业、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的减排措施作出来了详细规定。
2020年修订版《技术指南》文件涉及水泥行业相关内容如下:
(十五)水泥
1、适用范围
包括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磷石膏)、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生产工业企业。其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及水泥制品等仅制定引领性指标。
2、生产工艺
(1) 主要生产工艺: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
水泥熟料生产原辅料包括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磷石膏等)、铁质校正原料、硅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等。
水泥粉磨生产原辅料包括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等)、混合材(粉煤灰、矿渣、石灰石)等。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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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污染物产排污环节
(1) 颗粒物:主要来自原燃料储存、破碎机、烘干机、生料磨、煤磨、水泥窑尾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窑头)、水泥磨、包装机及输送设备等。
(2)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窑尾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独立烘干系统。
4、绩效分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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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排措施
黄色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水泥熟料窑生产负荷不高于设计产能的 8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 50%及以上产能,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 C 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 200 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 3%的生产线,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 C 级,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 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 4%的生产线,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6)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企业满足表 2 中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标杆企业要求,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其他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企业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黄色预警期间: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
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在行业自发组织错峰生产基础上,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减排。
6、核查方法
(1) 现场核查:查看主要生产设备水泥窑、生料磨、水泥磨和包装机等,预警期间是否按要求实施停限产;查看除尘和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2) 电量分析:查看近三个月水泥窑、生料磨、水泥磨和包装机等生产设备用电量明细,分析预警前和预警期间电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明显下降。
(3) 台账核查
①查阅企业绩效评价等级、是否为已备案省市级保障类企业等。
②查阅生产设备运行台账和 DCS 生产数据,查看燃料、原辅料、氨等使用量,产品产量,判断预警期间是否落实停限产要求。
③查阅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台账和在线监测数据,包括除尘、脱硝等设施的运行、巡检、维护、故障记录等;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判断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氨逃逸在线监测仅对 A/B 级企业)等在线监测数据是否满足相应绩效等级排放限值,预警期间主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是否明显下降。
运输核查:调取厂区大门视频监控记录和运输车辆进出场记录,包括出入场时间、车牌号、VIN 号、发动机编号和排放阶段等,比对预警前后厂区重型载货汽车限制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抽查运输车辆记录信息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铭牌或标签等,核查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是否符合要求。
2020年修订版《技术指南》文件前言部分内容如下:
为持续指导重点区域各有关地方编制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我们对 2019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重点行业增加到 39 个,并全部实施了绩效分级,对 15 个已实施绩效分级行业的分级指标和减排措施进一步优化。
修订后的《技术指南》共涉及黑色、有色、建材、化工、轻工、涂装等 6 大类,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棉、玻璃钢、建筑防水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煤制氮肥、制药工业、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工业、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制造和工业涂装等 39 个行业,简要列举了每个行业的适用范围、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绩效分级指标、减排措施和核查方式等内容。
(一)全面推行重点行业差异化管控。重点区域各省(市) 应按照本指南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原则上,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一致。A 级和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 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各地也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可由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二)继续执行企业绩效分级“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两年内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 A、B 级和引领性企业。
(三)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 B 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可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四)视情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管控措施。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100 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着重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辆的管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五)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的源头管控。运输方式上,具备清洁运输条件的企业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需道路运输的应采用高排放阶段的货运车辆,同时应加强对场内运输车辆及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运输管理上,企业应建立门禁、视频系统和台账,监督和记录车辆进出厂区情况。重点行业执行不同绩效等级运输管控要求;其他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 10 辆次)的行业,应参照重点行业运输管控要求,实施清洁运输,建设重点用车企业档案,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全文共365页。因篇幅有限不便在此全文刊发,如有需要可联系小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