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紧急! 长三角地区所有水泥厂注意! 最严查环保马上开始! (名单)

紧急! 长三角地区所有水泥厂注意! 最严查环保马上开始! (名单) 汇通供应链
2020-06-09
4
导读:6月6日下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九次工作会议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在浙江

6月6日下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九次工作会议暨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在浙江湖州召开。

会议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内包括水泥在内的重点工业行业提出更高环保要求,围绕高标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编制长三角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进一步完善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快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对长三角区域下一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部署。


此次会议规格极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协作小组组长李强主持会议并讲话。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致辞。生态环境部部长、协作小组副组长黄润秋在会上讲话。上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龚正,江苏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政隆,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袁家军,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国英分别介绍了本省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作进展、下一步安排和有关政策建议。

李强在讲话中指出,经过近年来三省一市和各方面不懈努力,长三角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要看到,长三角是资源开发强度高、生态超负荷运转的地区,生态环境具有较大的脆弱性,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还不够稳固,还有一些地域领域存在不平衡等问题。


李强强调,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长三角污染防治协作往深里做、向实处落,不断迈上新台阶。体制机制协同要务求实效,加强各类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管等领域的信息共享,加强跨区域、多部门的执法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协同,加快形成多个领域的环境风险预警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跨境污染治理要攻坚克难,大气治理要聚焦主要污染物,下决心加大整治力度;水环境治理要强化上下游协同,把相互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统一起来,把不同地区的功能布局和利益诉求统一起来,“一河一策”定方案、抓落实。


会上,协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了区域协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会前,一市三省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了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


据水泥内参了解,根据此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再次征求《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将迎来新的执法标准。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二)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符合从重处罚的案件,可以在裁量条件的基础上增加20%的处罚金额,但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范围。


违法行为具有以下情节的,经集体审议,可以直接按照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处罚额度予以处罚:


(一)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


(二)故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暴力抗拒执法的;


(四)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证据材料,误导案件办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在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中积极配合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符合从轻处罚的案件,可以在裁量条件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金额,但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首次发现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仅涉及设备安装的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处于建设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三)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开展竣工验收的小微企业,主动停止生产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超标幅度在±0.5pH以内,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当场完成整改的;


(六)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在3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周围存在敏感目标,且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1dB(A)以内的,并及时整改迅速消除影响的。


附:

浙江省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江苏省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安徽省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上海市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汇通供应链
汇通供应链服务平台为业内人士提供建材资讯及水泥熟料,国外熟料,钢材型材、塑料管材、煤炭、焦炭、白云石、石子矿产、混合材、业务服务交易,大宗货物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电话:400-0633-888
内容 1083
粉丝 0
汇通供应链 汇通供应链服务平台为业内人士提供建材资讯及水泥熟料,国外熟料,钢材型材、塑料管材、煤炭、焦炭、白云石、石子矿产、混合材、业务服务交易,大宗货物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电话:400-0633-888
总阅读2.3k
粉丝0
内容1.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