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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十八)

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十八) 山东城蚨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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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十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餐饮浪费”的认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是关于“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可以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党内法规授权制定的本单位本地区涉及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来审查判断。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强调要“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用餐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时要列出公务活动用餐费支出。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费报销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将业务招待项目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重要事项强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六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国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通知》要求:“要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或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公务活动用餐服务标准,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是关于“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可以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来审查判断。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强调,要“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单位食堂应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条件具备的地方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党政机关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教育、卫生计生、国资、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推动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制度。各地区要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要求:“单位食堂要不断加强反食品浪费管理。单位食堂要建立并实施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环节中的减损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防止食品浪费的培训考核,鼓励学校食堂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浪费行为。机关食堂要引导干部职工用餐节约,杜绝食品浪费,细化完善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通过不断提高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助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创建节约型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指标》对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明确了成效评估指标,其中针对加强宣传教育提出了4项指标,即在食堂入口、制餐区、取餐区、用餐区、餐盘回收区等区域,采取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张贴宣传海报、播放宣传视频等宣传措施;利用单位宣传体发布反食品浪费有关内容;开展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向干部职工普及反食品浪费法律、制度、知识等;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机关干部职工和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内容。单位食堂发生严重食品浪费事件,造成了餐饮浪费且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单位食堂”,是指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在内的各类单位设立的食堂,其中“机关食堂”是指提供机关干部职工用餐的场所,一般具有集中供餐、一定用餐量和供餐服务人员规模、场地固定等特点。


四是认定“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需要注意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查明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责任人员,准确查明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行为与餐饮浪费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相关人员没有正确履行宣传教育职责不会导致发生餐饮浪费,故认定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导致餐饮浪费的要更加慎重。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是此次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机构编制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始终重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2024年1月1日前有前述行为的,可以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来具体认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重申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相关纪律规定的通知》重申了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是关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配备人员的处置。除依照《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外,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予以查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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